清償債務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233號
TNEV,114,南小,1233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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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南小字第123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
關宇宏
被 告 高勵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785元,及其中新臺幣45,456元自民國
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
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
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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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