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142號
TNEV,114,南小,1142,2025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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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示判決筆錄
原  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 住同上
被   告 林邦偉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(臺南
            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仁德辦公處)
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
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
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羅蕙玲
書記官 曾美滋
通 譯 馮婉怡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  主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947元,及其中新臺幣26,329元自  民國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           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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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