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4年度,1126號
TNEV,114,南小,1126,2025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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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小字第1126號
上 訴 人 陳秉義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
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蘇冠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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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