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4號
原 告 游群賀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忠義國民小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
7,34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