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勞簡補字,114年度,17號
TNEV,114,南勞簡補,17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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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
原 告 陳致成

被 告 華山興企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慶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山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
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
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
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為
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
費新台幣(下同)8萬9339元、特休未休工資4萬5332元、職災期
間薪資補償22萬8000元、醫療費用4818元、110年1月份欠薪2萬1
000元,合計38萬8489元。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,應暫
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應先繳納裁判費17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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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山興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