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3年度,325號
TNEV,113,南簡,325,2025091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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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325號
原 告 林月英
李旭旻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
被 告 王宗睿
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
林仲豪律師
吳佳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19
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並通知鑑定人朱弘家到庭。
原告李旭旻應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訴之聲明第3項拆除越
界地上物之證據調查方法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同年9月18
日宣判,惟因事實未臻明確,仍有證據尚待調查,而認有再
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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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