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南簡易庭(刑事),南秩聲字,114年度,10號
TNEM,114,南秩聲,10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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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
114年度南秩聲字第10號
聲明異議人 藍天祥
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對於臺南市政府警
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114年8月31日所為處分(南市警六偵字第11
40520079號)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異議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,不聽禁止者,處新臺
幣(下同)10,000元以下罰鍰;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
第2款定有明文。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者,得於處分
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;聲明異議,應以書狀敘明理
由,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;簡易庭認為聲明
異議無理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;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及
第57條復有明定。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9月1日收受本件
處分書後,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即114年9月5日具狀聲明異議
,核與前揭程序規定相符,先予敘明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確實有飼養流浪犬(米克斯)並
對犬隻進行規範性管理;本事件發生時,犬隻非長時間不停
吠叫,當天可能因為颱風或附近有施工狀況,才會有短暫叫
聲;事後,聲明異議人已針對此情況進行改善;例如安撫犬
隻、加強訓練、門窗緊閉、隔絕外來聲音,以求盡量避免影
響鄰里;本事件非持續性吠叫,犬吠的時間及頻率相對較短
,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未達到妨害安寧的程度,依法應是必須
長時間或持續性的吠叫才會構成違規,本事件無證據達到該
程度,故不屬於違法情形等語。
三、聲明異議人固以前詞抗辯,惟聲明異議人因製造噪音妨害安
寧,於114年7月8日接獲警察機關所發給告誡書後,仍不聽
禁止,未有效防止飼養犬隻吠叫而繼續製造噪音等事實,有
妨害安寧案件訪查紀錄表、職務報告及錄音檔案等件附卷可
佐,復經鄰居即證人甲證稱:「我住家常聽到……29號的狗會
很常同時一起叫,每次叫聲都長達5分鐘以上,這個狀況持
續到今(8月5日)都還一直聽到狗吠……很多犬隻此起彼落的
吠叫聲……室內室外都可以聽到狗吠……我覺得不能容忍。有影
響。睡眠品質變差」(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2頁)、證人乙
證稱:「我鄰居飼養狗,常常吼叫影響附近鄰居安寧……狗天
天叫……29號住戶藍天祥所養的狗發出……不定時,白天、晚上
深夜都有……狗一直叫不停,而且都是一整群狗一起叫……有
時候睡覺都會被吵醒」(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50頁)等語明
確,應堪認定。聲明異議人復未能提出其他反證,本院自難
率然採信其抗辯。從而,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
條第2款規定,科處聲明異議人罰鍰2,000元,尚無違誤。本
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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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