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訴字第690號
原 告 楊秀琳
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
代 表 人 蔡秀涓
輔助參加人 臺東縣政府
代 表 人 饒慶鈴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臺東縣政府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。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。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應民國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錄取,自113年5月22日至同 年7月21日止分配至輔助參加人(社會處)接受實務訓練,迄 至實務訓練期滿,經輔助參加人評定實務訓練成績58分不及 格,函報被告綜整事證資料及訪談結果,以113年12月25日 公評字第1132260355號函核定原告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,並 廢止受訓資格,經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,遂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。本件經臺東縣政府聲請輔助參加,審酌該府為原告接 受實務訓練之機關,認有由該府說明以輔助被告之必要,爰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黃翊哲
法 官 楊蕙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慈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