環境影響評估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4年度,672號
TPBA,114,訴,67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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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訴字第672號
原 告 王達
王卓美
王晴

吳麗慧
許心欣
石毓菁
趙慧
岳祥文
施月英
林翠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馨雯律師
蔡雅瀅律師
被 告 環境部
代 表 人 彭啓明
訴訟代理人 黃冠中律師
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代 表 人 曾文生
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14年5
月15日院臺訴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(原處分:環境部113
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131076061號公告),提起行政訴訟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爭訟概要:參加人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113 年6月14日以經營字第11300630530號函,提出「台中電廠第 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」(下稱系爭計畫) ,經被告召開113年8月30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後,提經被告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113年10月30日第23次會議決議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,被告乃以113年11月18日環部保字第1



131076061號公告審查結論,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,並請參加人依系爭計畫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,切實執行 (下稱原處分)。然原告主張就系爭計畫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,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,經行政院於114年5月15日以院臺訴 字第1145008449號訴願決定,訴願駁回;但原告猶不服訴願 決定,故提起本件撤銷訴訟。
三、經查:參加人為系爭計畫之開發單位,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,倘認其撤銷訴訟有理由,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;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。
四、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高維駿
法 官 黃翊哲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陳玟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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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