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4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呂維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(部長)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高偉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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