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3年度訴字第1250號
原 告 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鍾聲揚
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侯友宜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 律師
參 加 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蕭振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寶塚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且於其他訴訟準用之,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事實概要:
㈠原告前於民國88年間向訴外人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坐落 重測前○○縣○○鄉○○○段○○○○小段土地(重測後為○○市○○區○○ 段○0000號至第1242號、第1244號、第1245號、第1249號等1 3筆,均在由參加人申請設置成立之私立富貴山墓園內,下 稱系爭土地),嗣作為墓位銷售。91年殯葬管理條例公布施 行後,參加人於100年間以原告出具之系爭土地使用同意書 ,連同在富貴山墓園內其他同地段土地,申請殯葬設施經營 業設立許可獲准。
㈡原告於113年2月16日向被告申請系爭土地位於私立富貴山墓 園內墳墓用地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,經被告以113年5月27日 新北府民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(下稱原處分)覆稱「本案 經審貴公司所附之13筆地號土地面積共計1萬5,096.47平方 公尺,未達上開(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)辦法第4條第1 項第2款規定,應取得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同意使 用證明文件,另依……內政部函釋意旨同一殯葬設施為求使用 之一致性,不宜由不同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共同或切割經營,
爰檢還貴公司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。」等語,否准原告請 求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,經內政部113年9月25日台內法字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,原告遂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 訴訟,聲明請求被告應依其113年2月16日申請,作成准許核 發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予原告之行政處分。三、經查,系爭土地在參加人經核准之殯葬設施經營許可範圍內 ,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,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郭淑珍
法 官 吳坤芳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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