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
112年度訴字第287號
原 告 李俊龍
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
代 表 人 呂坤修(司令)
訴訟代理人 謝文健(兼送達代收人)
陳英傑
江佳蓉
上列當事人間退伍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
。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
法 官 李毓華
法 官 蔡如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湘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