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教育事務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1年度,1182號
TPBA,111,訴,1182,202509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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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
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
上 訴人 即
原 告 夏學理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2號
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提起上訴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
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
一,合計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次行政
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,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
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,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
訴訟代理人,並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,提出委任書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8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2
號判決,於114年9月12日(本院收文日)提出行政訴訟聲明上
訴狀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6,000元,亦未提出委任律師
之委任書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6,000元並提出委任書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本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林家賢
法 官 郭淑珍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聿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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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