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強制執行
(行政),行執字,114年度,243號
TPTA,114,行執,243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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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行執字第243號
債 權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

代 表 人 劉奕甫
代 理 人 林秋美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1規定:「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 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,適用本章之規定。」同法第7 條之3第1項前段規定:「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,應依職權以 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。」上開規定依民國 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(下稱軍權法)第7 0條第3項規定,於軍人權益事件準用之。而就軍權法施行後 始繫屬之軍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,如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 ,應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移送勤務法庭,辦理行政訴訟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(四)亦有明文。
二、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:「公法上之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」公法上爭議事件,原則上得 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,然若立法者已將特定事件劃歸由其 他審判權法院審理者,自應依法向有審判權之法院提起救濟 。又依114年8月6日施行之軍權法第2條規定:「軍人與其所 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間關 於身分、公法上財產請求、獎懲、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 理措施之爭議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適用本法之規定。」同 法第3條第2項規定,軍人權益救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, 由勤務法庭審理。同法第五章「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」之 立法說明謂:「現行軍事法院僅於戰時進行軍事審判,為使 軍事法院平時仍能對於部隊紀律及人權保障發揮應有之功能 ,同時利於平戰轉換,爰定明軍人不服地方軍事法院權保會 決定時,得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,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 法庭提起行政訴訟。」由上可知,立法者為儲備國軍法務體 系動員能量,使軍事法院平時能發揮保障軍人權益及鞏固部 隊戰力之功能,故將軍人權益救濟之第一審定位為特殊行政 訴訟程序,劃歸由軍事法院審判權審理。準此,軍權法於11 4年8月6日施行後,軍人與國家間公法爭議之第一審行政訴 訟,已劃歸由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審理,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



政訴訟庭自無審判權。
三、軍權法第3條第2項規定:「…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,由高等 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。」同法第70條 第4項授權國防部訂定之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 件審理細則(下稱軍權事件審理細則)第36條規定:「勤務 法庭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,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規定,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。」 該細則附表四規定:「行政訴訟執行費用,依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辦理。」已明文將執行事件歸由勤務法庭辦理,並明定 執行費用之依據。復參以司法院訂定之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99點規定:「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施行後始繫 屬之軍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,如誤向行政法院聲請者,應 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移送勤務法庭。」亦同認勤務法庭之 事務範圍及於強制執行事件在內。綜上觀之,勤務法庭就軍 人權益事件之事務範圍,除審理、裁判之外,亦應及於執行 事件。蓋衡諸軍人權益事件之執行,由熟稔軍人事務之勤務 法庭立於執行法院地位辦理,並得視情形囑託地方法院代為 執行,乃係合於事務本質之合理安排。因此,軍權法第3條 第2項所稱「審理」之意涵,應指勤務法庭為落實軍人權益 保障之立法意旨所應踐行之必要司法活動範圍,包含法院審 理、裁判及執行等事務在內,以免造成審判權割裂及後續救 濟之歧異,並落實軍權法保障軍人權益、儲備國軍法務體系 能量之制度本旨。
四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係因與相對人間有關償還公費事件所生之 公法上財產請求,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且本件聲請係於11 4年9月17日始繫屬本院,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 第11頁)。依軍權法第2條規定:「軍人與其所屬機關(構) 、部隊、學校、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、公法 上財產請求、獎懲、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爭議 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適用本法之規定。」暨依114年8月4 日發布施行之軍權事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:「下列事 件,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(以下簡稱勤務法庭)審理: ……三、軍人與其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、學校、行政法人或 人事權責機關(以下簡稱權責機關)間關於身分、公法上財 產請求、獎懲、考績及其他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提起確認、 一般給付訴訟事件。……」第36條規定:「勤務法庭辦理行政 訴訟強制執行事務,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,得 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。」是有關軍 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,以勤務法庭為管轄法院,本件核屬 軍權法施行後始繫屬之軍人權益事件之強制執行,依前開說



明,聲請人誤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,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,爰依軍權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附表 一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管轄區域一覽表」規定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法 官 唐一强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年  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達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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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