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長欣利國際人力顧問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廖浩彬
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2日114
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
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
分之一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
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法 官 邱士賓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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