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330號
原 告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賈永謙
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,而未遵期補正者,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,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上開 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 年8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(本院卷第33頁)在卷 可證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起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,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邱士賓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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