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26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楊岷泰
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
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,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,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2,000元;上訴,依第98條第2項規定,加徵裁判費 1/2(即3,000元),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、第98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原 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原高 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 之,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前段準用第246條第2項前段 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69號判決,提起上訴 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;本院爰依首開 規定,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上訴裁 判費3,000元,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