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簡字第181號
114年8月22日辯論終結
原 告 許福勝
被 告 衛生福利部
代 表 人 邱泰源
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
萬哲源律師
侯少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4
年2月12日院臺訴字第1145002000號訴願決定,提起行政訴訟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本件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50萬元,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之 規定,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2章之簡易訴訟程序。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爭訟概要:
緣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3日接種Moderna COVID-19疫苗(下 稱系爭疫苗)後認其有受害情形(發燒、全身酸痛、頭痛、 心痛、無味覺、食慾不振、血尿、血壓升高、腎絲球過濾率 下降、皮膚癢等),乃於111年8月18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(下稱系爭申請),嗣經被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 (下稱審議小組)113年8月8日第230次會議(下稱第230次 會議)審議,審議結果認依據病歷資料記載、臨床表現及相 關檢驗結果等研判,原告屬高齡族群,具腎上腺腫瘤、糖尿 病腎病變,高血壓性心臟病等病史,接種疫苗後陸續因發燒 、肌肉痠痛、血尿等症狀就醫,其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 顯示可能存在感染情形,而系爭疫苗係屬mRNA疫苗,並不具 致病力,不會造成感染症,經綜合研判,原告症狀應與其潛 在疾病惡化有關,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,依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(下稱審議辦法)第17條第1款規定 ,不予救濟,被告即於113年10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130101 286號函〈含所檢附之上開會議紀錄〉(下稱原處分)予社團
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(下稱策進會),再由該會於 同日以(113)國醫生技字第1131024071號函通知原告其申 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一案,經審定不符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之給付要件。原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行政院以114年2月12 日院臺訴字第1145002000號訴願決定書(下稱訴願決定)予 以駁回,原告仍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:
(一)主張要旨:
1、原告於接種前,心、肺均正常,血糖、血壓及腎功能,均 長期穩定控制,雖有腎上腺腫瘤病史,但屬良性腫瘤,已 於l0年前開刀切除後痊癒,迄疫苗接種時未曾復發,接種 前身體並無感覺任何不適,雖有初期糖尿病,但遵照醫囑 診治多年,均穩定控制在飯前血糖140mg/dL以下狀態,且 無系爭疫苗接種須知及系爭疫苗接種評估及意願書所列接 種禁忌規定與警示事項,並經醫師評估後始接受疫苗接種 ,接種後產生之症狀與疫苗接種評估及意願書所列不良反 應相同,且後續還發現心胸痛,心臟、肺臟功能衰退,嗣 又發現血尿及腎功能急遽下降等症狀;疫苗接種後遵照醫 囑住院實施檢查與治療,住院10數天檢查診療結果,仍查 不出有其他感染能造成前揭症狀之原因,呈現症狀與疫苗 不良反應有相當關聯性。
2、高齡族群被政府列為鼓勵優先接種疫苗之族群之一,查疫 苗接種不良事件通報,並無高齡族群者有限制接種疫苗之 警示語,亦無疫苗接種須知及疫苗接種評估及意願書所列 之接種禁忌事項,接種前亦經醫師評估無礙後始接受疫苗 接種,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,卻以高齡族群列為不予救濟 原因之一,實無法令人信服。
3、原告飯前血糖,歷年來多控制在134mg/dL以下,疫苗接種 後,飯前血糖急速上升到171mg/dL,且連續上升到220mg/ dL以上,詳如血糖量測記錄表,顯現疫苗接種的不良反應 ,會影響胰臟分泌胰島素的功能,呈現與疫苗接種有相當 關連性,又有關疫苗接種禁忌與警示事項並無限制血糖值 之規定,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,以有糖尿病列為不予救濟 原因之一,原告不服。
4、腎病變史,原告腎上腺腫瘤發生於10數年前,屬良性腫瘤 ,開刀切除治療後痊癒,迄今已超過l0年,未曾發現有復 發跡象,又被告對疫苗接種禁忌與警示事項並無曾患腎病 變史者,不宜接種規定,且疫苗接種前亦經醫師評估無礙 後,始接受接種,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,以曾患有腎上腺 腫瘤列為不予救濟原因之一,實難令人信服。
5、血尿症狀病史,發生於000年00月間,當時原告發現有血 尿,立即就醫住院診治,醫師看診檢驗結果,查不出感染 原因,經放射線檢查發現腎臟有一小水泡,經比對舊資料 ,該小水泡處原有小結石,推測是小結石排出時刮傷器官 產生出血,經住院診療痊癒出院後,迄疫苗注射前已超過 9年以上,未曾發現有血尿現象,且自102年起,每年實施 的健康檢查報告紀錄,均未發現有血尿現象,腎絲球過濾 率均保持在45mL/min/1.73㎡以上,肌酸酐1.55㎎/dL以下; 疫苗接種產生不良反應診查治療後,於1l0年l0月21日檢 查腎絲球過濾率為50mL/min/1.73㎡,肌酸酐l.39㎎/dL,RB C(尿純渣:紅血球)為275/uL,發現有血尿現象,於同 年11月15日發現腎絲球過濾率急速下降至38mL/m-in/1.73 ㎡,肌酸酐 1.76㎎/dL,於12月28日檢查,腎絲球過濾率急 降至14mL/min/1.73㎡,肌酸酐高達4.14㎎/d-L,RBC(尿況 渣--紅血球)>l000/uL,均在疫苗接種後發生,呈現與疫 苗接種不良反應與治療有關聯性;造成腎功能急遽下降, 肌酸酐急速上升,必須長期仰賴限制飲食及醫療控制,以 減緩腎功能衰退速度,又疫苗接種禁忌與警示事項,並無 血尿病史不宜接種規定,且疫苗接種前亦經醫師評估無礙 後,始接受接種,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,被告以曾患有血 尿病史,列為不予救濟原因之一,實難令人信服。 6、原告血壓多年來,均控制在收縮壓142mm/Hg、舒張壓在90 mm/Hg以下,詳如血量測紀錄,又有關疫苗接種禁忌與警 示事項,並無血壓值之限制規定,接種前亦經醫師評估無 礙後,始接受疫苗接種,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,被告以曾 患有高血壓性心臟疾病史,列為不予救濟原因之一,原告 不服。
7、於原告住院期間,正是COVID-19盛行期,凡食、衣、住、 行均在醫院內受理,並遵從醫囑規定服藥監控,人員進入 病房院區亦嚴格管制,感染其他疾病的機率極微,在住院 期間,實施詳細檢查,除疫苗不良反應外,均檢查不出有 其他可能相同症狀之感染。本案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 後之合理期間內,且症狀與公示不良反應症狀吻合,按審 議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,有被鑑定為「相關」之條件, 被告審定與接種疫苗無關,不予救濟,實難令人信服。 8、系爭疫苗屬新疫苗,對人體的影響有很多未知事項,按疫 苗發展過程中,難免會因為疫苗的特性、製程、運輸過程 的瑕疵,或是受接種個人體質等因素,而有疫苗接種後的 不良反應發生,對於因為配合國家預防接種政策而遭受傷 害結果的受害者,希望補償能從寬辦理。被告宣稱:系爭
疫苗係屬mRNA疫苗,不具致病力,不會造成感染症,忽略 該疫苗有接種須知所列可能發生之不良反應,如:「疼痛 、腫脹;疲倦;頭痛;肌肉痛;畏寒;關節痛;發燒;嘔 吐;心胸痛、呼吸急促或心悸及精神疲憊、顏面神經麻痺 、過敏,其不良反應甚至有可能導致心肌炎、心包膜炎等 症狀」,詳疫苗接種須知,被告未審查疫苗不良反應與造 成心、肺、腸胃、關節損傷之相關性,以及為治療不良反 應症狀,所用之檢查與用藥,導致其他器官損傷之可能性 (如:血尿與腎功能損傷等),且未考量原告如未接受疫 苗接種,也會使潛在疾病全盤如此急速惡化之可能性,就 審定個案症狀與其潛在疾病惡化有關,與接種系爭疫苗無 關,且未考量潛在疾病惡化與不良反應之相關性,被告審 定有不夠周延之嫌。
9、被告並無證據說明本事件是什麼原因所導致,依原告之病 歷資料所示,入院後對疑似非典型症狀給予抗生素治療, 但症狀未改善,之後使用類固醇才有所改善,由此可證非 細菌或真菌感染,疫苗不良反應造成之可能性極高,而於 治療期間之症狀與疫苗接種須知暨疫情報導所示吻合,且 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
10、接種疫苗後可能有發燒反應,一般固約於48小時可緩解; 但被告把此一通常之接種疫苗反應作為標準,而把偏離正 常之不良反應認定為「不是系爭疫苗所致」,把救濟條件 限縮到無明確規定,恐非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「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制度」之意旨。
11、參考美國時事通(羅雯2025/05/23報導):美國參議院就 心冠疫苗的議題作了一個聽證會,阿拉巴馬的醫生JORDAN 表示棘突蛋白並非無害,他會引發炎症,破壞內皮屏障, 誘導纖維蛋白的分解並促進大量澱粉樣蛋白的聚集,這些 影響會削弱氧氣輸送,損害血管並引發一系列的症狀,有 些人在最後一次注射後,700多天仍生棘突蛋白;另據中 央通訊社華盛頓綜合外電2025/08/06報導,美國政府質疑 系爭疫苗的安全性,經審查科學依據,聽取專家意見,宣 布終止聯邦與該製造公司之合約;衛福部食藥管理署統計 資料,截至112年9月30日止,全國施打疫苗總數為68,058 ,135劑,共接獲21,225件不良事件通報,其中1,625件死 亡通報,455件心肌炎/心包膜炎不良事件(其中176件為 系爭疫苗),12件急性腎損傷事件,13件關節炎不良事件 ,如考量申報率,不良事件數應不只如此。
(二)聲明:
1、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。
2、被告應依原告111年8月18日之申請,作成准予給付預防接 種受害救濟金50萬元之行政處分。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(一)答辯要旨:
1、原處分係由合法組成之審議小組所作成之專業審定結果, 事涉醫學專業判斷,認定接種系爭疫苗與原告主張之症狀 關聯性為無關,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,行政法院應尊重其 判斷:
⑴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,涉及高 度科學、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,是基於其組織獨立性、專 業性,審議小組就本件作成之專業鑑定,應認享有判斷餘 地:
①按,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4項規定:「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,得請求救濟補償」、「中央主管 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,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基金」及「前項徵收之金額、繳交期限、免徵 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、給付種類、金額、審 議方式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」,為落實憲法對人民生命權、健康權平等保障 之意旨,傳染病防治法賦予因預防接種而蒙受特別犧牲 者,得據以請求補償之權利,以資救濟。
②次按,依上開傳染病防治法之授權訂定之審議辦法第9條 規定:「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 ,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,其任務如下:一、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之審議。二、預防接種受害原因 之鑑定。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。四、 其他預防接種受害相關事項之審議」、第10條及第11條 規定:「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;委員由中 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聘兼之,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。前項法學專家、 社會公正人士人數,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委員之單 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 續聘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 聘任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審議小組之召集人 ,負責召集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」。
③又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6號判決明揭:「依審 議辦法第9條規定:『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之審議,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……,其任 務如下:一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。二、預
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。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給付金額之審定。四、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 關事項。』、第10條規定:『審議小組置委員19人至25人 ;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 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,並指定1人為召集人。前項 法學專家、社會公正人士人數,合計不得少於3分之1。 委員任期2年,期滿得續聘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就原 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。審議小組之召集人,負責召集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。』可知 ,關於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及給付金額之審 定,悉由上訴人遴聘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 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審議小組為審議決定,不受上訴 人之指揮監督;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 性之鑑定,涉及高度科學、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,是基 於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,審議小組就上開事項作成之 專業鑑定,應認享有判斷餘地,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 重,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」(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 上字第641號、112年上字第705號、112年度上字第772 號、112年上字第156號、111年度上字第251號等判決亦 同此意旨)。
④準此,除非本件有具體之理由可動搖審議小組專業鑑定 之可信度及正確性,否則法院應尊重審議小組基於醫學 專業作成之審定結論,採低密度審查,不得恣意取代審 議小組之專業判斷。
⑵被告依審議辦法第10、11條等規定合法組成審議小組,並 辦理本件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,其組成及審議程序,於 法有據:
①按前開審議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:「審議小組置委 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;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 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,並指定 一人為召集人。前項法學專家、社會公正人士人數,合 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。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;任期內出缺時 ,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,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。審議小組之召集人,負責召集會議,並擔 任主席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。」、「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,得指 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、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;必要 時,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
。」。
②經查,本件審議小組於113年8月8日第230次會議審議系 爭申請,當時審議小組由召集人等共24人組成,其中包 括感染症、神經學、病理學、過敏免疫、婦產科、心臟 及血液疾病等專科醫師,與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, 任期自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,此有113至114年 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委員名單可稽,且依會議 紀錄可知,第230次審議小組會議係由召集人邱南昌主 持,並擔任主席。據此,審議小組之組成與審議小組第 230次會議召開之形式,實與審議辦法第10條所定之法 定組成方式相符。
③次查,被告為求審慎,於接獲系爭申請,於審議小組會 議前,先蒐集原告申請資料,包含原告之就醫紀錄、相 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,並委請醫學專業之委員、專家依 病歷紀錄、檢驗報告、接種疫苗之特性、病理機轉、醫 學實證及醫學常理等進行初步鑑定,及由法律/社會公 正人士委員進行綜合意見,出具初步鑑定意見及建議表 一併提交審議小組會議進行討論及參考,此有衛生福利 部疑似預防接種受害案件鑑定書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 付法律/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建議表可稽;並於審議小組 第230次會議前,將原告之相關卷證如就醫過程、初步 鑑定意見等會議資料提供予審議小組委員參酌,嗣後審 議小組委員於開會審議原告受害情形,參酌原告之就醫 病歷、檢驗結果、治療及其病程發展、過往病史以及疫 苗特性,就學術專業、文獻報告及臨床經驗充分探討受 害事實與預防接種間之關聯性,並邀請陳明翰、陳怡君 、黃玉成、翁德甫醫師分別具有過敏免疫、神經內科、 感染科、血液腫瘤等醫學專家列席諮詢,進而透過審議 小組形成共識,綜合研判本件原告之受害情形與預防接 種系爭疫苗無關。由此可知,本件被告審議小組之審議 程序及審查過程,均完全符合上開審議辦法規定之要求 。
④綜上,本件被告組成之審議小組之組織、審議判斷等程 序,均符合前揭傳染病防治法及審議辦法之規定,故依 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,本件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 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,核屬被告之判斷餘地,行 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。
2、審議小組係審酌原告之病歷資料記載、臨床檢驗結果、系 爭疫苗作用原理、原告過往病史等情形進行綜合研判,依 據審議辦法第13條規定之審查標準進行認定,而得出接種
系爭疫苗與原告症狀之關聯性為「無關」之審定結論,其 事實認定並無違誤,說明如下:
⑴按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審議小組鑑定預防 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:一、無關: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,鑑定結果為無關:(一)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 驗結果,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。 (二)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 性。(三)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,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 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(四)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 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。」及第3項規 定交互以觀,符合前揭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各目之 情形之一者,且除參酌醫學實證文獻以外,綜合審酌個案 受害狀況及所有相關因素,包含但不限於疑似受害人接種 前後之病史、家族病史、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、藥 物使用、毒素暴露、生物學上之贊同性、疫苗原理、醫學 常理、疾病之致病機轉等所為之關聯性之醫學專業判斷, 核屬審議小組之判斷餘地範疇,於法即無違誤,不得逕自 取代其專業判斷,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41號 判決可資參照。
⑵原告接種後發燒等病程與接種疫苗後相關常見副作用之臨 床表現與時程並不相符:
①依系爭疫苗接種須知之「接種後注意事項及可能發生之 反應」,接種系爭疫苗後可能有發燒反應(≧38℃),一 般約48小時可緩解,且疫苗接種後可能發生的反應大多 為接種部位疼痛、紅腫,其他可能反應包含疲倦、頭痛 、肌肉痠痛、體溫升高等,通常輕微並於數天內消失。 ②經查,依據原告病歷資料記載,其於110年9月23日接種 後開始間歇性發燒(intermittent fever)持續3天,9 月26日經診斷為發燒,9月28日、9月30日因持續發燒合 併頭痛等就醫,10月14日回診病歷記載,仍有低燒(lo -w grade fever)情形,11月4日回診病歷記載偶爾發 燒,經診斷為發燒、泌尿道感染。故原告於接種系爭疫 苗後至數週後仍持續有發燒情形,其病程與接種系爭疫 苗後發生相關常見副作用之臨床表現與時程並不相符。 初步鑑定意見亦認為原告發燒時間較久,應不是系爭疫 苗所致。
⑶原告接種後就醫期間之多項臨床檢查與檢驗結果顯示有感 染情形,惟系爭疫苗之作用原理並不會造成感染: ①經查,依據原告病歷資料記載,110年9月26日血液檢驗 結果顯示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(hs-CRP)19.51(正常參
考值:<1.0 mg/dL)、肌酸酐(CRE)1.48(正常參考 值:0.6-1.3 mg/dL)、腎絲球過濾率(GFR)46(正常 參考值:≧60 mL/min/1.73㎡);9月28日、9月30日血液 檢驗結果顯示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(hs-CRP)24.83、32 .9(正常參考值:<1.0mg/dL),D-雙合試驗(D-dim-e r)1677.8(正常參考值:<500 ng/mL FEU)、降鈣素 原(PCT)0.91(正常參考值:<0.5 ng/dL);10月14 日血液檢驗結果顯示高敏感度C反應蛋白hs-CRP:14.1 (正常參考值:<1.0 mg/dL)、白血球(WBC)15,100 (正常參考值:0000-00000/mL);11月4日尿液檢驗結 果紅血球(RBC)275/µL(正常參考值:<17/µL),具 血尿(hematuria)現象,經診斷為發燒、泌尿道感染 ;11月26日血液檢驗結果顯示肌酸酐(CRE):2.72( 正常參考值:0.6-1.3 mg/dL)、腎絲球過濾率(GF-R ):23(正常參考值:≧60 mL/min/1.73㎡);11月28日 出院診斷為血尿、慢性腎病第三期(chronic kidne-y disease)、貧血(anemia)、糖尿病(type 2 dia-be tes mellitus)及高血壓(hypertension)。原告C反 應蛋白、D-雙合試驗、降鈣素原及白血球數等檢驗結果 異常,並有發燒、血尿等臨床表現,皆顯示原告可能存 在感染情形。
②惟系爭疫苗係屬mRNA疫苗,其疫苗作用機轉係疫苗內含 之mRNA進入人體後透過核醣體轉譯作用合成SARS-CoV-2 病毒之棘突蛋白,作為誘發人體免疫反應之抗原,系爭 疫苗本身不含任何具複製力之病毒,故不會造成感染。 ③從而,綜合考量原告之臨床檢驗結果、相關病症症狀與 致病機轉,以及系爭疫苗之作用原理,醫學專業上接種 系爭疫苗不會造成原告出現上開感染情形。
⑷原告屬高齡族群,本身具有腎臟相關病史,並長期有糖尿 病等慢性疾病病史,糖尿病本身為感染症之風險因子,醫 學上亦容易導致腎臟疾病惡化,進而引起原告所稱疑似受 害情形:
①經查,原告為35年出生之男性,屬於高齡族群,具有腎 結石、第三期慢性腎臟疾病、高血壓性心臟病、腎囊腫 性病變及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之腎病變,亦有長期 血糖不穩定之情形等病史,皆為慢性腎臟疾病惡化之風 險因子(原文:「The most common cause of chronic kidney disease〈CKD〉 is poorly controlled diabe- tes mellitus.中譯文:「慢性腎臟病最常見的原因是 糖尿病控制不良。」)、(原文:「Diabetes mellitu
-s,especially if poorly controlled and of long d -uration,commonly leads to CKD」中譯文:「糖尿病 特別是在控制不良且病程較長的情況下,常常會導致慢 性腎臟病」)。而血尿、貧血、高血壓等症狀皆係慢性 腎臟病常見症狀,爰初步鑑定意見認為原告腎臟功能不 佳、貧血、高血壓、血尿等症狀,應是原告糖尿病腎病 變惡化導致,不應歸咎於疫苗。
②糖尿病會造成長期慢性高血糖的狀態,這種狀態會造成 全身系統性的影響及傷害,包括眼睛、腎臟、神經、心 血管系統等。除此之外,糖尿病人得到泌尿道感染及無 症狀菌尿症的機會都相對較高,而長期高血糖除會造成 免疫系統的功能低下,高濃度尿糖,給予致病源菌較多 的養分,故原告身為長期糖尿病患者,本為感染症之高 風險族群。
⑸又,原告稱其接種系爭疫苗前過往腎臟病史、糖尿病、高 血壓控制得宜,血糖、血壓等檢測數值正常,且業經醫師 評估後方接種系爭疫苗,要無因接種而惡化之可能,且接 種須知亦無因其有之前開病史而限制其接種系爭疫苗,因 接種後出現發燒、頭痛、肌肉痠痛等症狀符合接種須知所 列可能發生之反應,斷言就是接種系爭疫苗所致,顯然無 考慮原告既有病史及檢驗結果,僅屬原告主觀醫學歧異見 解,難以採信。
⑹再者,原告稱其發燒、頭痛、肌肉痠痛等症狀發生於接種 系爭疫苗後之合理期間內,依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規定之關聯性鑑定結果應為「相關」。惟審議辦法第1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明定:「符合下列情形者,鑑定結果為無 關」,則屬於要件式規範,須符合該款各目之規定,始得 認定為相關,此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3號判決意旨可參 ,且鑑定審議關聯性本應就整體臨床表現、檢驗結果、過 往病史等綜合研判,原告單以症狀出現於合理期間內之主 觀醫學見解,則認為關聯性應為有關之主張,顯有違前開 判決意旨,即無可採。
⑺綜上,審議小組審酌原告病歷資料、臨床檢查與檢驗結果 、系爭疫苗作用原理、過去病史、病徵症狀、醫學常理與 初步鑑定意見,綜合研判原告接種系爭疫苗後出現之症狀 ,應與感染症及其潛在疾病惡化有關,依審議辦法第13條 第1項第1款第1目、第4目規定判斷與接種系爭疫苗之關聯 性為無關,並無違誤,於法有據。
(二)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爭點:
原告以其因接種系爭疫苗致出現前揭症狀,乃請求預防接種 受害救濟,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的判斷:
(一)前提事實:
「爭訟概要」欄所載之事實,除原告主張其前揭症狀與接 種系爭疫苗一事「相關」外,其餘事實業據兩造所不爭執 ,且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調查暨送件檢核表〈衛生局〉影本 1份(見本院卷第118頁、第119頁)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申請書影本1份(見本院卷第120頁至第123頁)、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資料影本1份(見本院卷第155頁至第 271頁)、原處分影本1份(見本院卷第75頁、第76頁、第 99頁)、策進會113年10月24日〈113〉國醫生技字第113102 4071號函影本1份(見本院卷第107頁、第108頁)、訴願 決定影本1份(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)附卷足憑,是 除原告前開主張部分外,其餘事實自堪認定。
(二)原告以其因接種系爭疫苗致出現前揭症狀,乃請求預防接 種受害救濟,核無理由:
1、應適用之法令:
⑴傳染病防治法:
①第2條:
本法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
②第30條第1項、第4項:
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,得請求救濟補償。
前項徵收之金額、繳交期限、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之資格、給付種類、金額、審議方式、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⑵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: ①第1條:
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 ②第9條:
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,應設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(以下簡稱審議小組),其任 務如下:
一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。 二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。 三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。 四、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。 ③第10條:
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;委員由中央主管機
關就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 兼之,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。
前項法學專家、社會公正人士人數,合計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;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 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;任期內出缺時,得就原 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。
審議小組之召集人,負責召集會議,並擔任主席。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
④第11條:
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,得指定委員或委 託有關機關、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;必要時,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。
⑤第13條:
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: 一、無關: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鑑定結果為無關: (一)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,證實受害情形係由 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。
(二)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 聯性。
(三)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,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 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
(四)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 防接種之關聯性。
二、相關:符合下列情形者,鑑定結果為相關: (一)醫學實證、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,支持預 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。
(二)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。 (三)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。
三、無法確定:無前二款情形,經綜合研判後,仍無法 確定其關聯性。
前項醫學實證,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, 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。
第一項綜合研判,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、 家族病史、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、藥物使用、毒 素暴露、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 專業判斷。
⑥第17條第1款:
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予 救濟:
一、發生死亡、障礙、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 接種確定無關。
2、綜合前揭規定可知,中央主管機關即被告對於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申請所為之准駁決定,係取決於審議小組對於預防 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及給付金額之審定(議)結果;其 關聯性之存否,係由醫藥衛生、解剖病理、法學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審議小組進行鑑定。其程序乃先蒐集個 案之申請資料、就醫紀錄、相關檢查及檢驗結果等,送審 議小組指定之委員或所委託有關機關、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並作成初步鑑定,再將其所作初步鑑定意見及相關資 料卷證,提交審議小組會議審議(必要時,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),並依調查認定結 果分類為「相關」、「無法確定」及「無關」,若個案經 鑑定結果,符合前兩者情形者,則再按其受害情形審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;若屬「無關」,則不予救濟。 又審議小組關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判斷乃 涉及高度專業性、複雜性之判斷,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 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 ,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。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,行 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,但屬於行政機關之判斷餘地事項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