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巡交字,114年度,61號
TPTA,114,巡交,61,202509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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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巡交字第6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俊能
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
通裁決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114年度巡交字第6
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
款規定,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未為補正
,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法 官 楊甯伃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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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