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交字第882號
原 告 高嘉良
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代 表 人 李忠台
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5月15日新
北裁催字第48-A00G8A716號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 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,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,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事實概要:原告駕駛訴外人舜富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車牌 號碼000-0000號營業大貨車(下稱系爭貨車),於民國113 年12月24日12時38分許,行經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時,為警以有 「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不服從交通勤務警 察指揮過磅」之違規,而於同日當場舉發(本院卷第73頁) ,並於同年月26日移送被告(本院卷第75頁)。經被告依道交 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(下稱道交處理細則)等規定,以114年5月15日 新北裁催字第48-A00G8A71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(下稱原處分)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(下同)90,000元,記 違規點數2點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(本院卷第83頁 )。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二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
㈠主張要旨:
1.當時員警請求我出示出貨單,後員警基於目測認定有超磅情 形而要求我配合秤重,因我係受僱於他人且不熟稔相關法令 ,復因秤重時間會影響工作流程,我擔心權益受損而致電請 求本公司業主協助,然此時員警認為我消極配合,爾後便直
接開立拒磅違規並離去。以常理而言,拒磅與超重處罰相較 ,拒磅罰金皆遠高於配合秤重,我無選擇較重處罰而棄較輕 之處罰的動機,故員警忽視我願意配合秤重之請求而直接開 單,侵害我及公司之權益重大。
2.員警認定磅秤基準不明確,我有出示出貨單,即使規定公里 數內應無條件配合秤重,然員警仍應告知強制磅秤理由及認 定秤重之依據,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。且員警認定拒磅基準 過於嚴苛,經我查詢警政署之作業程序、相關法規,並無規 定明確拒磅之時間,攔停過程至製單結束僅有22分,然員警 表示已拖延他很久時間,即使我一再表示接受秤重,員警仍 當作係拒磅,恐太過草率。又員警於告發完成後,並無告知 相關權利、到案處所、時間,甚至未給予簽名,讓我完全不 清楚遭處罰之結果。
㈡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㈠答辯要旨:
員警當時擔服勤務,於○○路與○○隧道口見系爭貨車輪胎異常 扁平,鳴笛攔停欲將系爭貨車帶往5公里內之松江地磅過磅 ,然原告消極不配合將系爭貨車駕駛前往地磅站,過程中原 告出示不正確之出貨單、要求打電話給老闆,員警詢問原告 是否過磅達5次,亦告知過磅及拒磅之法律效果,原告多次 求情,期間稱有超載不敢過磅,過程長達20分鐘,原告皆不 配合過磅。員警製單後告知相關權利、到案處所、時間達2 次。
㈡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應適用之法令:
1.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前段規定:「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,未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或不 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 磅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,並得強制其過磅。 」;第63條第1項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,除 依規定處罰外,經當場舉發者,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 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。」。
2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:「汽車裝載時,除機 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,應依下列規定:...九、裝載貨物 行經設有地磅處所,應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,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。」 。
㈡經查,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,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
第A00G8A71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(下稱舉 發通知單,本院卷第73頁)、採證照片(本院卷第93-95頁 )、GOOGLE地圖(本院卷第97、123頁)、駕駛人基本資料 (本院卷第99頁)、汽車車籍查詢(本院卷第101頁)、勘 驗筆錄及擷取畫面(本院卷第134-138、149-161頁)附卷可 稽,本件違規事實,應堪認定。
㈢原告上開主張不可採,理由如下:
1.原告雖主張:我擔心權益受損而致電請求本公司業主協助, 然此時員警認為我消極不配合,爾後便直接開立拒磅違規並 離去等語。然查,原告於陳述意見時另稱:我始終都有強調 可以配合秤重等語(本院卷第77頁),就其始終強調配合過 磅,或致電業主請求協助,所述前後不一,所言已難認可採 。
2.原告又主張:員警未告知指揮過磅依據及理由等語。經查, 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,勘驗結果如附件,有勘驗筆錄及擷 取畫面在卷可按(本院卷第134-138、149-161頁)。依勘驗 結果,員警於攔查後對原告稱:「你輪子太扁了啦。」、「 我剛才看你車在走,那輪子很扁。」等語,原告回稱:「不 要這樣啦,拜託一下啦。」等語(本院卷第134頁);期間 員警對原告稱:「不要磅,你有超對嗎?」等語,原告回稱 :「有超啦,拜託啦。」等語(本院卷第136頁)。可見員 警攔停系爭貨車指揮其過磅,係因見系爭貨車輪胎扁平,並 非無稽,原告此部分主張,無從採憑。
3.原告再主張:員警認定拒磅基準過於嚴苛,並無明確拒磅時 間之規定,攔停過程至製單結束僅有22分,然員警表示已拖 延他很久時間,即使我一再表示接受秤重,員警仍當作係拒 磅;拒磅罰鍰遠高於配合秤重,我無選擇較重處罰而棄較輕 之處罰的動機等語。經核,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之規定 係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,甚至拒絕停車 接受稽查等,危害行車安全(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立法 理由參照)。而依勘驗內容,員警於影片時間約「12:46: 03」攔停,於影片時間約「13:08:04」製單舉發,員警詢 問原告是否過磅至少5次,原告回稱:「大人,拜託啦」、 「不要這樣啦」、「拜託好不好」、「不要這樣子啦」等語 ,直至員警製單舉發後,始改稱:「不然來磅嘛」、「不然 來磅啊」、「現在不磅了喔?」等語(本院卷第136-138頁 ),原告於約22分鐘期間,經員警詢問是否過磅至少5次, 然其並未依員警指揮過磅,而是向員警求情,原告所為堪認 係以消極方式不服從員警之指揮過磅,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 亦不可採。
4.至原告主張:員警於告發完成後,並無告知相關權利、到案 處所、時間,甚至未給予簽名,讓我完全不清楚遭處罰之結 果等語。按道交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:「行為人 有本條例之情形者,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(以下簡稱通知單),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,其通知 聯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當場舉發者,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 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地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 姓名、地址、車牌號碼、車輛種類。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 人為受處分人時,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 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;拒絕簽章者,仍應將通知聯交 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,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;拒 絕收受者,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,並記明事由與告知 事項,視為已收受。」。依勘驗內容,員警製單舉發時原告 仍陳稱:「不要這樣子啦」等語,嗣員警告以:「7天後30 天內要去監理站繳費」等語(本院卷第137-138頁),並於 舉發通知單載明「已告知到案地點及時間及其權益」(本院 卷第73頁),依上開規定,堪認原告業已收受舉發通知單, 且原告亦已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被告陳述意見(本院卷第77頁 ),益見原告確實知悉本件舉發、應到案地點及時間,是原 告此部分主張,並無從據以為對其有利之認定。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另一一論述, 併予敘明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「汽車裝載貨物經地磅處所五公里內路段不 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過磅」之違規事實明確,原處分認事 用法並無違誤。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 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,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林宜靜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
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
附件
貳、勘驗結果:
一、採證影片「密錄器-1」,內容摘要如下:本影片係由員警密錄器所拍攝,有聲音,錄影當時為日間,當時天色明亮,地面乾燥,視距正常。左下角畫面時間(下同)12:44:24,可見加漆車牌號碼000-0000號水泥預拌車(下稱系爭貨車)行駛於員警前方(見圖1)。員警加速行駛至系爭貨車右方,啟用警鳴器,並向左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而行駛於系爭貨車前方(見圖2、3)。12:46:03,系爭貨車之駕駛人(即本案原告,下稱原告)下車接受員警稽查(見圖4),並與員警有以下對話:員警:你輪子太扁了啦。
原告:沒有啦。
員警:我剛才看你車在走,那輪子很扁。你載多少?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啦。拜託一下啦 。
員警:載多少?
原告:不要這樣啦,拜託一下啦。
員警:你的貨單我看一下。(原告自駕駛座拿出貨單,見圖5)員警:你這個24噸的喔?
原告:對啊。(此時可見原告使用行動電話,見圖6)12:47:21,員警持貨單環顧車輛進行確認(見圖7、8)(12:47:51)原告:大人等一下啦。
員警:什麼?
原告:我打一下電話給老闆,電話怎麼都沒接。我打給老闆你稍等一下。(可見原告點控手持之行動電話,見圖9)員警:有喝酒嗎?
原告:沒有啦怎麼敢喝。
(12:49:22)
原告:稍等一下,我打給老闆,他電話中欸。
員警:打給老闆要幹嘛?(影片結束)
二、採證影片「密錄器-2」,內容摘要如下:本影片係由員警密錄器所拍攝,有聲音,錄影當時為日間,當時天色明亮,地面乾燥,視距正常。左下角畫面時間(下同)12:59:39,原告與警員即有以下對話:
原告:拜託一下啦。
員警:你不用再這樣了。你去查啊。
原告:沒有啦,大人,拜託一下啦。
原告持續向員警求情,13:00:05,兩人有以下對話:員警:你如果讓我等太久,我就開拒磅喔。
原告:沒有啦大人,不要這樣啦。我還有三個小孩要養。我不敢超載了,這次給我一次機會。拜託啦。
原告持續向員警求情,13:00:36,員警詢問:「你沒有要磅喔?」,原告未回答而持續求情。13:00:39,員警告以:「你沒有要磅的話,我拒磅開一開我要走了。」,原告仍持續求情而未回應是否過磅,13:00:43,員警再次告以:「我開一開好了啦。」,原告仍持續求情,13:00:50,員警第三次告以:「你沒有要磅的話我開一開就好。」,原告仍持續求情。13:00:55,員警:「你拿這個假單子,是要騙我嗎?」,原告:「沒有啦我哪有騙你,再給我一次機會啦,拜託啦。」。13:01:18,員警:「你沒有要磅,我拒磅開一開」,原告仍持續求情。13:01:31,員警:「你沒有要磅,我拒磅開一開」,原告仍持續求情。13:02:00時起,兩人有以下對話:
員警:我剛才等你很久了,你要打電話給誰,你都已經打了。你沒有要過磅,我就開拒磅。我問你第一次,現在時間113年12月24日12時52分(見圖10),我問你第一次,你有要磅嗎?原告:要磅…不要啦,大人,拜託啦。
員警:不要磅,你有超對嗎?
原告:有超啦,拜託啦。
員警:超多少?載幾米?
原告:載8米。
員警:那你這可以載幾米?
原告:可以載6米。
員警:6米嘛,超載嘛。你有要磅嗎?我問第二次。原告:沒有啦,不要這樣啦。
員警:現在時間112年12點53分,你有要磅嗎?原告:大人,拜託啦。
員警:你剛才打電話,我已經等很久了,再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。
原告:一次機會啦,拜託啦。
員警:我跟你講,我確定有要開,你如果沒有要過磅,我會開拒磅。
原告:你開小張一點,拜託啦。
(13:03:56)
員警:現在時間112年12月24日12時54分,我問你第三次,你超載,你有要過磅嗎?(見圖11)
原告:大人,拜託好不好。
員警:你注意聽喔,你有要磅嗎?
原告:你開小張的啦,拜託好不好。
員警:沒有的話我要開拒磅了喔。
原告:一次機會就好了啦。
員警:你在五公里以內,我開拒磅了。你這個沒有要磅沒有辦法這樣等啦。
原告:大人,拜託啦。
員警:我問一下,為什麼你不磅?
原告:沒有啦,我給你拜託一下啦。三個小孩子要養。員警:我再問最後一次,我跟你說,你去磅,不會超過拒磅那麼多錢,那麼貴,啊你如果沒有要磅,我開拒磅了喔?原告:我知道啦。
員警:拒磅9萬喔。
原告:不要啦,你開別的,開比較輕的啦。
員警:沒有,我確定要開超載。
原告:那你方便開什麼,不要開超載啦。
員警:我已經問第四次了,你有要磅嗎?(見圖12)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子啦。
(13:05:56)
員警:要跟你講的權利我己經都講了。你如果沒有要磅,我要開拒磅了喔?
原告:大人,一次機會就好了啦。
員警:我問你第五次,你有要磅嗎?(見圖13)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子啦。
(13:06:30)
員警:你為什麼要拿假的貨單?
原告:拿假的貨單是我們老闆交代的。
(13:07:06)
員警:來,你簽名。
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子啦。
員警:你有要簽嗎?
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子啦。
員警:我印單子給你。
原告:大人,不要這樣子啦。
員警:要磅嗎?
原告:沒有啦,你真的都不能求情一下?你這樣開下去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養小孩。
(13:08:04)
員警:我剛才已經跟你說有開跟沒開的差別在哪了。原告:我知道啦。
員警:還是沒有要磅,那我就照規定開了。
原告:我還是盡量跟你拜託,要磅還是要磅啊。員警:我開完了,我跟你說7天後30天內要去監理站繳喔。原告:不要這樣子好不好,大人。不然來磅嘛。員警:證件還你。
原告:不然來磅啊。你這樣開拒磅我工作就沒了啊。員警:證件還你。
原告:現在不磅了喔?
員警:7天後30天內要去監理站繳費喔。我已經問你五次了。你可以離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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