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4年度,836號
TPTA,114,交,836,202509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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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
114年度交字第836號
原 告 呂家臣
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
代 表 人 李忠台
訴訟代理人 張瑞軒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
所示裁決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  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稱道交條例)第 8條所為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,因卷內事證已臻明確,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,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。貳、實體事項
一、事實概要:原告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貨( 下稱系爭車輛),分別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時間,在如 附表違規地點欄所示路段,經民眾檢舉,為警以有如附表違 規事實欄所示違規事實,而於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欄 所示日期,以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字號欄所示舉發通知單舉發 。經被告依如附表違反法條欄所示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,於如附表裁決書日期 欄所示日期,以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(下合稱原處分)裁處原告如附表裁罰內容欄所 示裁罰。原告不服,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。
二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
 ㈠主張要旨:
  因前方車輛開很慢,我閃大燈提醒對方加速,此時前方無車 輛,但對方卻故意踩急煞車,我欲加速駛離車道,對方亦故 意加速不讓我超車,明顯挑釁與刁難。孰料對方惡人先告狀 ,檢舉我違規,對方僅攫取對他有利的影像,僅憑檢舉人片 面舉發草率開罰,原處分違法甚明。
 ㈡聲明:原處分撤銷。
三、被告答辯及聲明:
 ㈠答辯要旨:
  依採證影像及採證照片,系爭車輛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



道未使用方向燈後,行駛於檢舉人車輛正前方,該跨越車道 分向線之行為確屬變換車道,自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,違規 屬實。且原告變換車道於檢舉人車輛前方時前方無突發狀況 卻驟然煞車,檢舉人車輛受迫煞車減速,原告有非遇突發狀 況於車道中驟然減速之行為。又當日天氣非雨、霧情境,然 系爭車輛行駛時卻使用霧燈,易使其他用路駕駛眩光、眼睛 不適,故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違規行為 。
 ㈡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應適用之法令:
 1.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:「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、 快速公路,不遵使用限制、禁止、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 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,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:...四、未依規定變換車道。」;第42條規 定:「汽車駕駛人,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」;第43條第1項第4款、第 4項前段規定:「(第1項)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 禁止其駕駛:...四、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 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...(第4項)汽車駕駛人有第 一項或前項行為者,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」。 2.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第2款規定:「汽 車在行駛途中,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,應依標誌、標線、 號誌指示,並不得有下列情形:...二、未依規定使用方向 燈。」。  
 3.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:「汽車除遇突發狀況 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。前 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。」;第109條第1項第4 款、第2項第2款規定:「(第1項)汽車行駛時,應依下列 規定使用燈光:...四、非遇雨、霧時,不得使用霧燈。... (第2項)汽車駕駛人,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:...二、 左(右)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(右)邊方向燈光 ;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,並應顯示 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。」。
 ㈡經查,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,有檢舉明細(本件違規日期 為114年2月25日,民眾檢舉日期為同日,合於道交條例第7 條之1規定,本院卷第51-55頁)、如附表舉發通知單字號欄 所示舉發通知單(本院卷第57-61頁)、採證照片(本院卷



第95-101頁)、汽車車籍查詢(原告為系爭車輛車主,本院 卷第105頁)、駕駛人基本資料(本院卷第107頁)、勘驗筆 錄及擷取畫面(本院卷第122-123、129-137頁)附卷可稽, 本件違規事實,應堪認定。
 ㈢原告主張:檢舉人僅攫取對他有利的影像,檢舉人車輛開很 慢,我閃大燈提醒對方加速,此時前方無車輛,但對方卻故 意踩急煞車,我欲加速駛離車道,對方亦故意加速不讓我超 車,明顯挑釁與刁難等語。經查,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, 勘驗結果為:「本影片係由檢舉人行車紀錄器前鏡頭所拍攝 ,無聲音,錄影當時為夜間,由畫面可見,當時並無起霧、 下雨,地面乾燥,視距正常。影片一開始即可見檢舉人行駛 於右側之外側車道,一台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行駛於檢舉人 左前方之內側車道,系爭車輛之尾燈及後霧燈均亮起,且系 爭車輛前方無其他車輛(見圖1)。右下角畫面時間(下同)20: 28:03時,系爭車輛向右靠,其車身右側之前後輪跨越白虛 線,系爭車輛繼續向右靠,20:28:05時,系爭車輛車身左側 之前後輪跨越白虛線,完成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,期間系爭 車輛之右轉方向燈均未亮起(見圖2、3)。20:28:06時,系爭 車輛亮起左轉方向燈並立刻向左靠,其左側之前後輪均跨越 白虛線(見圖4、5)。20:28:08時,系爭車輛再次向右靠回到 外側車道,檢舉人車輛明顯搖晃,且系爭車輛變換車道期間 左轉方向燈持續亮起,右轉方向燈則未亮起(見圖6)。觀察 畫面右下角檢舉人車輛時速,可見檢舉人車速於1秒內由80k m/h下降至67km/h(見圖7、8,期間系爭車輛煞車燈亮起)。 檢舉人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,並繼續向前行駛,此時可清楚 見到系爭車輛之後霧燈仍亮起(見圖9)。」,有勘驗筆錄及 擷取畫面在卷可按(本院卷第122-123、129-137頁)。依勘 驗結果,系爭車輛自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期間,並未使 用方向燈(本院卷第129頁圖1、2);且系爭車輛變換至外 側車道後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前方時煞車燈亮起,檢舉人車輛 並因而減速,此時系爭車輛前方並無車輛或其他障礙物(本 院卷第135頁圖7、8);又當時並無起霧、下雨,地面乾燥 ,系爭車輛霧燈亮起(本院卷第137頁圖9),而原告亦當庭 陳稱其也有錯等語(本院卷第123頁),是原告有如附表違 規事實欄所示違規事實明確。至原告所指檢舉人挑釁與刁難 等語,倘檢舉人有違規行為,自得依法另行舉發裁罰,惟原 告此部分所指,並無解於其上開違規行為。
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,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不另一一論述, 併予敘明。  



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違規事實明確,原 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,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元,應由原告負擔,爰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法 官 林宜靜
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;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三、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, 逕以裁定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書記官 翁仕衡


附表:
編號 裁決書日期 裁決書字號 裁決書頁數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內容 裁罰內容(備註) 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 舉發通知單字號 舉發通知單頁數 1 114年3月24日 新北裁催字第48-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79頁 114年2月25日20時28分 新北市○○區臺OO線(東行8K處) 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第33條第1項第4款 罰鍰3,000元 無 114年3月4日(並於翌日移送被告,本院卷第73頁)。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57頁 2 114年3月24日 新北裁催字第48-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83、103頁 114年2月25日20時28分 新北市○○區臺OO線(東行8K處) 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;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(處車主) 第43條第1項第4款;43條第4項 罰鍰24,000元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;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原處罰主文三「上開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者:㈠自114年4月24日起吊扣汽車牌照12個月,限於114年5月8日前繳送牌照。㈡114年5月8日前仍未繳送汽車牌照者,自114年5月9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汽車牌照。㈢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,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,不得再行重新請領,但經處分逕行註銷者,非滿6個月,不得再行請領。」部分,經被告重新審查後撤銷,並通知原告(本院卷第83、103、123頁)。 114年3月4日(並於翌日移送被告,本院卷第75頁)。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59頁 3 114年3月24日 新北裁催字第48-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87頁 114年2月25日20時28分 新北市○○區臺OO線(東行8K處)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 第42條 罰鍰1,200元 無 114年3月13日(並於同日移送被告,本院卷第77頁)。 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X0000000號 本院卷第61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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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