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4年度,697號
TPTA,114,交,697,20250910,2

1/1頁
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
114年度交字第6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王儷錦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
事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114年度交字第697號行政
訴訟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
項第2款規定,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法 官 郭 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佳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