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(行政),交字,114年度,2104號
TPTA,114,交,2104,202509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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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4年度交字第2104號
原 告 張慶麟
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

代 表 人 紀勝源
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紀勝源承受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,應由取得權 限者承受訴訟,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。又法院裁 判後,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,依行政訴訟 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,應由原裁判 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。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、第236條等規定,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。二、查被告原代表人為蘇福智,而後變更代表人依序為葉志宏紀勝源,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紀勝源具狀聲明承受訴訟,有 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,揆諸上開說明,核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法 官 楊甯伃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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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