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金簡字,114年度,23號
TPEV,114,北金簡,23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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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金簡字第23號
原 告 陳岑滿
訴訟代理人 陳奕君
被 告 陳建宇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
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
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
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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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