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金小字,114年度,15號
TPEV,114,北金小,15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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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金小字第15號
原 告 葉國龍

上列原告與被告GUBI PEDRO CABUNGCAL(中文名:平卓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如數補繳。又依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「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
假扣押、假執行」,如確有聲請假扣押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補繳裁判費1,000元,如為誤寫誤繕者,
應提出書狀更正或撤回假扣押聲請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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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