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66號
TPEV,114,北補,246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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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66號
原 告 李宥騰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詩閔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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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