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0號原 告 陳瀚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杰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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