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440號
TPEV,114,北補,2440,2025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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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440號
原 告 陳瀚聲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杰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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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