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424號
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
傅紀勳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熙又蜜國際美學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19,8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馬正道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