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98號
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義雄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壹佰捌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
仟玖佰壹拾壹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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