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90號
TPEV,114,北補,2390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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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390號
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
訴訟代理人 曾佳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,3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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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