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90號
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
訴訟代理人 曾佳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,30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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