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87號
TPEV,114,北補,2387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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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87號
原 告 袁孝宜即合江球卡屋

訴訟代理人 林奐辰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正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3,119元(
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320元,扣除原告已繳裁
判費3,190元,尚應補繳1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0元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0,000元 1 利息 230,000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7月2日 (99/365) 5% 3,119.18元 小計 3,119.18元 合計 233,11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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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