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86號
TPEV,114,北補,2386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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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86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歆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5,1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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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