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費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83號
TPEV,114,北補,2383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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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83號
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
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
傅紀勳
被 告 吳俗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9,78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,500元,尚應補繳裁
判費1,560元(計算式:3,060元-1,500元=1,560元)。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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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