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79號
TPEV,114,北補,2379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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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379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

訴訟代理人 謝純真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坤憲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5,04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已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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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