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69號
TPEV,114,北補,2369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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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69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土城、千來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柒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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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