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60號
TPEV,114,北補,2360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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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6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忠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萬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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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