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39號
TPEV,114,北補,2339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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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39號
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余忠仁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文首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,114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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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