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334號
TPEV,114,北補,2334,2025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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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334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2,74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
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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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