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282號
TPEV,114,北補,2282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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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82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陳依琳
被 告 林震凱原姓名林丞懿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0,486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1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
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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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