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276號
TPEV,114,北補,2276,2025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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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76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
葉丁宗
上列原告與被告藍仁修(BBP-5637號車輛所有人)間請求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4,0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高秋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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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