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73號
原 告 江正哲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 00號
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陳衍源
上列兩造間請求撤銷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2,000元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,671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6,310元,故尚應繳納裁判費4,310元。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