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58號
原 告 來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森豪
被 告 湯志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2,800元(計算式:
12,800元+40,000元=52,800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
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韻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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