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253號
TPEV,114,北補,225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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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53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
上列原告與被告官宇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2,742元(計
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96,913元 1 利息 496,913元 114年5月9日 114年8月31日 (115/365) 9.43% 14,763.76元 2 違約金 496,913元 114年6月10日 114年8月31日 (83/365) 0.943% 1,065.56元 小計 15,829.32元 合計 512,74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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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