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249號
原 告 錢大渭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、李松季、蔡榮城、陳冠宏、泰安產物
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卓榮泰、許李謙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萬8
,6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