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196號
TPEV,114,北補,2196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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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196號
原 告 鍾明志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04,807元(計算式:確認304,807元之債權不
存在+精神慰撫金100,000元=404,80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
5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玉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馨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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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