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109號
TPEV,114,北補,2109,2025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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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109號
原 告 陳盛澤

上列原告與被告「Anitakana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所或居
所,並附被告護照或居留證影本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
訴訟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
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
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程式,
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中僅記載被告「Anitakana」,並未
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、護照或居留證號碼、住所或居所,核
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;且原告提供之手機號碼申請人並非「
Anitakana」,又本院依原告聲請而函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
院,經該院函覆查無該人至體檢中心檢查之紀錄,有該院函
文在卷可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
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已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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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