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補字第2046號
原 告 諶立群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