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4年度,2018號
TPEV,114,北補,2018,202509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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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2018號
原 告 新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嘉珮

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
李牧宸律師
被 告 宏春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志耿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,請求
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1334元,訴訟標的金額13萬1334元,訴
聲明第二項,被告應拆除二大樓之頂樓及外牆交界處之不鏽鋼
板,具原告民國114年8月27日提出報價單16萬7034元,訴訟標的
價額16萬7034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29萬8368元(計算式
:13萬1334元+16萬7034元=29萬8368元),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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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