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4年度,8036號
TPEV,114,北簡,8036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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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簡字第8036號
原 告 盧韻伊
被 告 麥燦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臺北市北投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
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
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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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