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北簡字第7950號
原 告 黎芸辰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宋東寧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萬元,
應繳裁判費1,8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,3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鳳瀴